黄绮:全国两会提案聚焦拐卖妇女儿童,呼吁“买卖同刑”

黄绮:全国两会提案聚焦拐卖妇女儿童,呼吁“买卖同刑”

导读

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,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难题再次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。作为全国政协委员、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、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的黄绮,近期在接受采访时表达了她对这一话题的深入思索和独到见解。她提出,在打击拐卖犯罪的经过中,买卖双方应当“同罪同罚”,并强调了法律落实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。

买卖同刑,合理应对拐卖犯罪

黄绮认为,当前社会上关于“买卖同刑”的呼声日益高涨。这一见解的提出在于明确买卖双方在拐卖犯罪中的不同角色和职责。她指出,刑法第240条和第241条分别针对拐卖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,虽然二者在法律上有所区分,但实际上拐卖和收买是相互依存的共犯行为。只有在有买方的需求下,拐卖行为才会滋生。因此,针对买卖双方刑期的不同设置是不合理的,黄绮坚决支持提高对买方的刑罚,以有效遏制拐卖犯罪的发生。

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中,买方往往还可能同时涉嫌强奸、非法监禁等更为严重的罪行。黄绮特别强调,针对这些情况,我们需要依法依据《刑法》第241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数罪并罚,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能够与其危害程度相符。

追查历史犯罪,重视制度建设

黄绮在谈到“倒查三十年”的议题时表示,虽然这一建议得到了不少支持者的认可,但实施起来却具有较大的难度。要对被拐卖的受害者进行解救是亟待解决的难题。无论时刻多么久远,既然发现了被拐卖的受害者,就有职责去解救他们。

同时,黄绮认为在反对拐卖犯罪的经过中,必须明确职责人。她提出建立强制报告制度,这将使地方机构在发现拐卖行为时负有法律职责。因此,基层干部在发现拐卖犯罪时必须进行及时报告,并应确保这一制度能够落到实处。“如果基层干部失职,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职责追究。”她如是说。

除了这些之后,黄绮指出,由于法律对追诉时效的规定,许多老案件可能因超过追诉期而无法被追究。对此,她认为我们应对追诉时效进行细分,特别是针对新出现的犯罪行为,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动态领悟,以确保法律能够公正执行。

对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与帮助

黄绮在讨论被拐卖女性的法律援助时,提到了一名患有灵魂分裂症的受害者案例。对于这样的受害者,需要为她确定合适的监护人。监护人不仅负责受害者的日常生活,还承担着为她提供法律援助和救助的职责。这种对受害者权益的重视,是黄绮在整个提案经过中始终关注的重点。

针对怎样处理受害者的婚姻状况,黄绮也提出了一系列建议。比如,当前的婚姻状况是否有效,以及怎样进行法律诉讼等,均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详尽的分析和探讨。

完善立法,保证反拐职业真诚有效

黄绮呼吁,应在全国范围内恢复1979年对“拐卖人口”的法规,并针对男性被拐卖者的情况进行全面立法,以确保所有被拐卖人口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。她认为,立法必须为广义的拐卖人口现象提供完整的法律依据,而不应仅限于妇女儿童。

除了这些之后,她还强调了广泛排查和强制报告制度的重要性。“如果能够落实到基层,反拐打拐职业将会取得实质性的成效。”黄绮指出。

小编归纳一下

黄绮通过对拐卖妇女儿童难题的深入剖析,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建议与措施,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这一严重的社会难题。她坚信,只有通过法律的有力执行和制度的完善,才能真正有效地打击拐卖犯罪,保护无辜的受害者,并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。希望在未来的职业中,能有更多的力量聚焦于这一领域,为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的根治贡献力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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